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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诈骗还是索赔?

文章来源: 发布于:2012-09-05 点击:383
一、案由简介:
      鲁医生在当涂县乌溪镇开一家中医诊所,有执业资格,并有正规的从业手续。是一家合法的中医诊所。二00六年二月十日来自芜湖县隆兴镇某村的俩位青年女子到其诊所就诊。其中一位称看月经不调。经鲁医生“望、闻、问、切”,对症开了调经药方,俩女子拿完药回去。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芜湖县隆兴村孙某带了三个人找到鲁医生诊所,站在门口喊鲁医生出来,赔命赔钱,经讯问孙某说:你开的中药把我媳妇展某怀有五个月的胎儿吃成脑积水,而且我媳妇浑身起疹子,孙子最后引产流掉了。要么给钱,要么偿命,在就诊病人面前吵闹不休,大喊鲁是杀人犯,害人医生…….。鲁医生很纳闷也很吃惊,自己祖上传医,就诊20多年,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这时孙某冲进诊所,摔桌子、踢板凳,孙某抓着鲁医生来回推搡,鲁医生爱人害怕伤及丈夫,求孙某有话好说,最后孙某连吓带骗从鲁医王爱人手中取走四千八百元钱。事情并未了结,二00六年四月份以来,孙某三番五次跑到诊所闹事,不仅砸东西、打人,还到处宣扬鲁医生是杀人医生,并扬言要鲁医生和他儿子的命。鲁医生 、多次报警,但防不胜防。且也有人认为孙的行为可以理解,如果鲁医生没有责任,为何要付4800元给孙。此纠纷中孙某的媳妇展某始终没有出面。
二、疑点:
     迫于无奈的鲁医生只好求助律师以求法律帮助。于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来到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该所指派阮定梅律师承办此案,经研究分析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1、当时俩人来诊所就诊的人是不是展某?如果是展某既然有孕五个多月,作为一个从医20多年的医生为什么看不出来?2、鲁医生开的中药能否导致胎儿脑积水,以至于不得不引产?3、展某的婆婆出示给派出所、卫生局一份山东某医院的B超影像单(无姓名、无年龄),能否作为证据?与此案有无必然的联系?4、鲁医生爱人先前支付的4800元钱属于赔偿款还是被迫切所为?是何性质?
三、不同声音与律师调查:
     带着上述疑问,律师着手找有关单位了解,对一些涉及医学专业的问题向专家请教。在事发地的有关单位作出解释这是这一起医疗事故,应当调解。建议鲁医生再付给孙某5000元了事,因为孙某开价是几万元,他们做了工作,同意再给5000元了事,更何况鲁医生不缺这5000元。孙某要钱只是因儿媳被引产导致的索赔。对律师提出的疑点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派出所个别人认为:“律师讲的都对,是法律。但我们在农村‘乡里狮子乡里舞’,你们讲的行不通、不好办。如果律师不同意调解,以后再出现上门闹事和其它问题就不好说了。”关于要看报警材料记录,仅凭律师证、委托书和介绍信不行。只有法院能调取,阮定梅律师当即征求当事人意见和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结果是调查受阻,调解无望。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律师一行数人来到芜湖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调取展某引产的病案材料。经查:1、入院录主诉栏里记载:停经6月,因无生育指标,属计划外怀孕入站要求终止妊娠。2、既往史中记载:既往体健,无特殊,否认有药物过敏及手术外伤史。3、病案中有一份芜湖县花桥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发的“终止计划外妊娠通知书”,内容载明:展某系不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请于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前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采取补救措施。另见展某自己签字的“引产手术知情同意书”。还有一份手术前为展某腹中胎儿做的B超诊断报告,共五项内容均报告胎儿发育正常。以上资料表明展某引产的真正原因是违反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而被责令引产,与鲁医生没有任何关系。
四、法律分析:
      经过阮定梅律师的调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本着对法律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组织了两个专业部的律师进行研究分析,最后一致认为:1、展某的引产原因非常明确,是违反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由镇政府通知决定的,与鲁医生没有关系;2、对引产原因的形成展某的婆婆孙某也是事前就知道的。因为去手术时是自己拿着“终止计划外妊娠通知书”到计生服务站,并签署了“引产手术知情同意书”。3、有证据表明胎儿在母体中发育正常,没有其他病变。故不存在服中药后展某有过敏,胎儿脑积水的问题。4、孙某收取鲁医生爱人给付的4800元的性质当属诈骗。因为孙某是以虚构的事实谎称展某吃了鲁医生开的中药从而导致其胎儿脑积水不得不引产,同时孙某、展某已经知道引产的原因而故意以偿命为要挟,找鲁医生打闹,对鲁医生的人身、名誉构成侵权。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孙某相应的法律和民事责任。
五、主管部门县卫生局意见:
      二00六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在县卫生局主持下,由镇司法办、综治办、镇卫生院领导参加,鲁医生及代理人和孙某到场进行了调解。当阮定梅律师提出调解应该通知展某(当事人)到场和提交了芜湖县计生服务站调取的相关的证据后,县卫生局二位主任、一位科长和镇卫生院院长共同认真查阅后,当即表示:不属医疗纠纷,属计划生育问题,并即退席离去。
六、思考:
       这件事情到此仍没有结束。然而,从纠纷起到现在的数月间,有些部门个别人的态度和素质,让人不得不产生疑虑。在律师接受委托的第二天,到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提出主张时,得到的回答却是“乡里狮子乡里舞”,我们就是这样办案的。更有甚者在5月19日的调解会上,卫生局领导离开后,孙某立即冲到鲁医生面前抓住鲁的衣领撕打,被拉开后,镇政府个别人对着鲁医生大喊“鲁××你有钱,到市里拜大菩萨,我们庙小,那就看你怎么搞!你以为市里地下来就能摆平啊!你等个吧(音),我们没水平看你跟孙××搞K(音)!”以上做法不得不使人要问,事件发生地是什么社会性质?这样素质的人员能在执法和行政部门工作吗?一是把法律放在一旁,好象法律只在城市生效,而农村就应该“乡里狮子乡里舞”。谁是乡里“狮子”呢?是违法行为还是有权的干部?二是把市里来的,就当成“大菩萨”,他自己当作乡里的“小菩萨”吗?可悲至极!。
        我们今天,从中央到地方,从领导干部到普通老百姓都在为打造法制社会,法制建设而努力工作着,更何况法律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镇一级司法工作人员还有这样的认识,不是公仆而是“菩萨”,乡里“狮子”大于法律。那么,还谈什么新农村建设,也正是因有这些人在基层工作才导致法律建设深入基层,深入农村进度缓慢,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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