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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解决发包人拖延竣工结算难题的路径

文章来源: 发布于:2024-03-11 点击:41

        在建筑工程领域,竣工结算对承包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它不仅标志着工程项目的圆满完成,更直接关系到承包人的现金流和经济效益。然而,现实往往充满挑战,承包人在结算过程中常常遭遇发包人的各种拖延,这不仅可能导致承包人资金链紧张,还可能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对公司的整体运营造成不利影响。面对这一挑战,承包人必须采取明智的策略来应对。

    一、发包人拖延竣工结算的常见情形

     1、拖延办理竣工验收

    发包人以竣工验收没有通过为由,迟延办理竣工结算。

     2、工程量及质量问题争议

     发包人可能会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或工程质量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核实或整改,从而推迟结算进程。

     3、结算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

     发包人可能会以结算资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为由,不断要求承包人补充或重新提交资料,从而延长结算时间。发包人可能会要求承包人提供额外的文件或信息,而这些文件或信息可能并不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此来拖延结算进程。

     4、审批流程复杂

     发包人内部结算审批流程可能较为繁琐,涉及多个部门或层级的审核,导致结算周期延长。

     5、合同条款的利用

     发包人可能会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解读,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规定,如对变更、索赔的处理等,以推迟结算。

    二、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拖延竣工结算的建议

     1、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2、明确合同约定

     在合同中应对竣工结算进行明确约定:应尽可能详细地约定结算条款,包括结算时间、方式、违约责任等,以减少后续争议。特别是要明确竣工结算流程和时间;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答复期限,并规定如果发包人超期未回复,将产生认可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法律后果;明确发包人拖延办理竣工验收,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并明确违约金或者损失的计算标准。

     3、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争议

     在施工过程中保持与发包人的沟通,及时办理签证,避免结算时的不必要纠纷而影响结算期限。对于合同工期较长、合同价款较大的项目,应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4、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要及时依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竣工结算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因资料问题而被发包人拖延结算。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建设工程也没有交付的,发包人应当自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利息。

     5、保留证据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等文件,要留存资料移交记录、清单明细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身履约情况和发包人的违约行为。

     6、协商解决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如果可能,承包人应争取与发包人进行协商。

     7、法律途径

    如果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或提出审查意见,发包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承包人可以通过发律师函、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承包人面对发包人的拖延结算行为,需要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通过明确合同条款、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争议、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留存证据以及利用法律途径等方式,应保持冷静和专业,合理利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采取有效的策略,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以下,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5、《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法工备函〔2017〕22号)

中国建筑业协会:

     你会2015年5月提出的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建议收悉。我们对有关审计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梳理,并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审查建议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计署、国资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意见,并赴地方进行了调研,听取了部分地方人大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和建筑施工企业、律师、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我们已经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目前,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正在对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自行清理、纠正,我们将持续予以跟踪。

     感谢你们对国家立法和监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

2017年6月5日

     6、《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23〕2号)

     第五条 施工过程结算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对达成一致且没有错漏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竣工结算前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含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不得低于85%,社会投资项目应符合省相关规定,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

竣工结算价款等于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以外的按合同(协议)约定应计算的工程价款之和。

     第八条 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相关部门组织的审核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

     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需要报送相关机构审核过程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审核的程序和时限,保障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同期支付或及时支付。相关机构对过程结算文件的批复不得超过14天。

     第十五条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要求,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编制,并在约定期限内(合同未约定的应在该项节点工程已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

     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合同未约定的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过程结算报告后28天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发包人延期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应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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